规章制度

广东开放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  时间:2023-07-20 18:29:56  浏览:

粤开大采购〔202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提高采购效率,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工作的通知》《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职能部门的规定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学校管理的资金进行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按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法规等规定执行的采购活动,或按学校采购规章制度执行的采购活动。

  第四条 所有采购项目在编制采购项目需求书时,申请部门(单位)需进行深入的市场调研及论证,完成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后方能进入采购环节。

  第五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坚持经费落实、需求清晰、严格审批和流程规范的原则,贯彻落实“程序合规、权力制衡、终身留痕”的廉政风险防控要求。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实行采购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分离的采购管理体制。

  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采购活动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学校采购管理制度、采购项目立项及采购工作重大事项的研究与决策等。

  第七条 物资招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中心)是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贯彻执行采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学校采购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组织实施学校各类采购活动。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招标采购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党政办公室、审计工作部、财务部、教务部、后勤基建部、信息化建设部和物资招标采购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责:领导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审议学校招标采购工作规章制度;审议学校重大项目招标采购相关事项;协调处理招标采购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学校采购工作按部门职责范围,实施业务归口管理。在采购项目业务归口部门不明确的情况下,按学校授权批准权限,分别由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指定业务归口部门。

  第十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采购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申请部门(单位)负责指定专人担任采购项目负责人。采购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采购项目的调研、论证、立项及项目需求书的编制,招标(采购)文件的审核,合同签订办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室、审计工作部按有关规定对学校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采购类别及范围

  第十二条 采购分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采购和校内采购三类。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范围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属于集中采购机构(即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下同)采购目录内的项目,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凡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和文件规定。政府采购目录与采购限额标准,依据最新的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确定。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采购范围是指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达到招标限额(工程400万元、货物200万元、服务100万元)及以上,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采购,按国家法律法规、上级规定及学校所在地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校内采购范围是指政府采购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采购范围外的采购项目。

  校内采购分为校内集中采购和部门自行采购。

  单项或批量预算在1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由招标中心实施校内集中采购。

  单项或批量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申请部门(单位)实施部门自行采购。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要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及限额标准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是指在“广东省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执行电子化采购,含批量集中采购、电商直购、定点采购及电子反拍等。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400万元)及以上的,应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实施公开招标。

  (二)部门集中采购是指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的,按不同品目分别在广东省教育部门“小零易购”电子采购系统进行协议采购,或在广东省教育部门零散采购竞价系统进行竞价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及以上的,在实施采购时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政府采购。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及以上的,在实施采购时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政府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400万元)及以上的,严格执行公开招标;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可采取有利于满足采购需求,兼顾公开、公平、效率的方式实施采购,采购方式由招标中心与项目申请部门(单位)共同协商后确定。

  第十九条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采购的项目,按学校社会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选取招标代理机构,按国家法律法规、上级规定及学校所在地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实施校内采购。

  校内采购方式包括自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以下简称自行委托)、电子化平台采购、校内招标、校内谈判、校内单一来源采购、校内询价、部门自行采购和其他采购方式等。

  (一)自行委托是指以协议方式,学校自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校内采购的采购方式。

  (二)电子化平台采购是指通过广东省教育部门零散采购竞价系统、广东省教育部门“小零易购”电子采购系统、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进行采购的采购方式。

  (三)校内招标是指以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公开接受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与标准择优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校内谈判是指以发布谈判公告的方式,公开接受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方法与标准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校内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六)校内询价是指以发布询价公告的方式,公开接受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报价,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七)部门自行采购是指由申请部门(单位)执行自行采购的采购方式。

  (八)校内其他采购方式包括应急采购和保密采购。

  应急采购是指因重大公共安全事件、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采购。应急采购可不需进行立项论证,申请部门(单位)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申请部门(单位)应成立3人应急采购小组,做好应急采购的过程记录。在办理结算报账前,应完善项目决策及合同签订流程。

  保密采购是指经保密部门认定的涉密项目,按保密有关规定执行采购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 所有校内采购项目按采购项目的类别和预算限额,执行相应的采购方式。

第五章  采购需求管理及编制

  第二十二条 申请部门(单位)在编制项目需求书前,应当开展市场调查,主要了解采购标的市场技术、服务水平、供应及价格等情况。

  下列采购项目,申请部门(单位)应当开展需求调查,填写《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调查表》:

  (一)10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涉及师生利益、关注度较高的食堂餐饮托管经营,400万元及以上的物业、安保、家具等采购项目;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100万元及以上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等项目;

  (四)上级或者学校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需求调查对象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并应当具有代表性。需求调查可选择咨询、论证、问卷调查及其他科学合理的调查方法。申请部门(单位)可自行组织采购需求调查,也可以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进行需求调查,但不得委托相关供应商进行需求调查。

  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申请部门(单位)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本办法规定的需求调查内容的,可以不再重复调查。

  第二十三条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编制采购需求书,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

  预算在50万元及以上采购的项目(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的项目除外),申请部门(单位)应组织3人及以上的校内、外专家对项目需求进行论证,形成书面论证报告。

  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上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申请部门(单位)应填写《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实施计划》。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的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上且不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采购项目,招标中心应组织学校审计、财务、申请部门(单位)及业务相关部门进行一般性审查,主要对项目需求书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审查。

  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采购项目,招标中心应组织学校审计、财务、申请部门(单位)及业务相关部门进行重点审查。主要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非歧视性审查、竞争性审查、采购政策审查和履约风险审查。

  需进行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的采购项目,须在审查通过后,采购文件才能挂网公告。

  第二十五条 项目需求书包括采购项目内容、资质要求、技术要求、商务要求、版权要求与付款方式等。申请部门(单位)编制项目需求书要客观、公正、准确,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不得设定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条款;

  (二)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三)不得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四)不得列有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技术、商务条款;

  (五)不得提供非正版的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等;

  (六)不得使用特定的规格技术标准(背书)指定某一供应商或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等。

  第二十六条 申请部门(单位)在编制项目需求时,应明确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情况。如项目拟不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或面向中小企业及小微企业的占比未达要求的,申请部门(单位)须另附书面说明。

  第二十七条 申请部门(单位)编制项目需求书时,应明确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的内容。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数额为中标(成交)金额的5%,支持供应商以保函代替履约保证金。预算50万元以下采购项目原则上不收取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预留)质量保证金,也不得将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

  项目需求书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要求的,招标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进行修改。

  第六章  采购实施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以及进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采购的项目,由招标中心根据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上,且通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在发布采购公告前,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进行意向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30日历日。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向招标中心报送项目采购资料,申请部门(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对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报送资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立项及经费预算审批资料或资金已落实的证明资料等,包括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纪要。需开展需求调查和需求论证的项目,应提交采购需求调查表和需求论证意见。

  (二)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需求书,送申请部门(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审批;预算在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需求书,送申请部门(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审核,报申请部门(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所有的工程项目都应提交工程预算书(表)。新建工程及预算在10万元及以上的装修、修缮项目,申请部门(单位)还应提交施工图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在申请部门(单位)提交项目需求书后,需从学校社会招标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部门(单位)和招标中心各派1人抽取及监督,抽取过程和结果应保存纸质资料,2人需签名确认。

  第三十二条 招标(采购)文件会审流程及要求如下:

  (一)招标中心组织对招标(采购)文件的合规性、合理性和完整性等进行会审。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送申请部门(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会审确定。预算在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送申请部门(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会审,并报分管招标采购工作校领导审批。

  学校重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1000万元及以上货物和服务项目,3000万元及以上工程等)招标(采购)文件,需由申请部门(单位)组织行业内知名专家论证后,送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申请部门(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申请部门(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行政负责人在文件会审表上签署意见。

  (三)预算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由招标中心组织申请部门(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对招标(采购)文件进行集中会审。

  第三十三条 编制招标(采购)文件,不得将供货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条件;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以及含有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出现对投标人进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项目评审时,代表学校参加评审工作的1名专家,由招标中心于开标前2个工作日内指派2人在学校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原则上不得为项目申请部门(单位)的人员。招标中心可派人参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的开标、唱标及资格性审查的见证工作,但不得进入评审现场参加评审工作。抽到并确定参加评审的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 评审专家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评审专家权利、义务,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学校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并对个人的评标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三)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对评审过程保密,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涉及评审过程中的评审、比较、推荐等情况。

  (四)配合招标中心、社会招标代理机构及监督部门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或投诉问题。

  第三十六条 校内招标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请部门(单位)向招标中心提交项目需求书及预算审批资料。

  (二)招标中心根据项目需求书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投标邀请函、采购项目内容及需求、投标人须知、评标与定标规定等。

  (三)招标中心组织招标文件会审。招标中心完成内部审签后,填写招标(采购)文件会审表,送相关人员会审。

  (四)招标文件经会审后在学校校园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日历日。公告期结束时,报名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可适当延期公告时间,但不少于5日历日。

  (五)招标中心组织开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在所有投标人面前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文字记录、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六)5名或以上单数的评标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推选出组长,由组长统筹评审工作。评审小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七)评审结束并确认结果后,招标中心在于2个工作日内在学校校园网发布评审结果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公告期结束后,招标中心负责将相关资料移交给申请部门(单位)。

  第三十七条 校内招标开标时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该采购项目流标。流标后,可直接发布重新招标公告或修改招标文件后发布重新招标公告。

  校内招标项目延长报名时间或重新招标后,有效投标人只有2家的,可直接转为校内谈判完成采购;有效投标人不足2家的,按流标处理。采购项目两次招标均失败的,申请部门(单位)可向招标中心申请变更采购方式。

  第三十八条 校内谈判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请部门(单位)向招标中心提交项目需求书及预算审批资料。

  (二)招标中心根据项目需求书编制校内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内容包括谈判邀请函、采购项目内容及需求、供应商须知、评审办法等。

  (三)校内谈判文件经会审后在学校校园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日历日,公告期间接受供应商报名,报名及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不得少于2家。公告期结束时,报名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不足2家,可适当延期公告时间,但不少于5日历日。

  (四)招标中心组织谈判工作,3名评标专家组成谈判小组。谈判小组就谈判文件要求与有效供应商逐一谈判。谈判结束后,有效供应商进行二次报价。谈判小组评审后形成谈判报告,推荐成交候选人。

  (五)校内谈判结束并确认结果后,招标中心于2个工作日内在学校校园网上发布谈判结果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公告期结束后,招标中心负责将相关资料移交给申请部门(单位)。

  (六)采购项目两次校内谈判均失败的,申请部门(单位)可向招标中心申请变更采购方式。

  第三十九条 校内采购项目执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按学校单一来源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校内询价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请部门(单位)向招标中心提交项目需求书及预算审批资料。

  (二)招标中心负责编制校内询价文件,询价文件主要包括询价邀请函、询价项目内容与要求、报价表等。

  (三)询价文件经会签后在学校校园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日历日。公告期结束时,报名参加询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可适当延期公告时间,但不少于5日历日。

  (四)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密封的报价文件,由招标中心安排人员与申请部门(单位)代表组成3人询价小组。经核查无误后进行拆封,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询价结束并确认结果后,招标中心于2个工作日内在学校校园网上发布询价结果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公告期结束后,招标中心负责将相关资料移交给申请部门(单位)。

  第四十一条 校内询价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询价小组可将其作无效报价处理:

  (一)供应商资质不符合询价文件资质要求的。

  (二)报价文件不能响应项目内容与要求的。

  (三)报价金额高于项目预算的。

  (四)经查实供应商提供虚假报价的。

  第四十二条 校内询价项目经询价小组认定有效供应商不足3家的,视为询价失败。失败后,可直接发布重新询价公告或修改询价文件后发布重新询价公告。

  校内询价项目延长报名时间或重新询价后,有效供应商仍不足3家的,询价小组可直接在有效供应商中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四十三条 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校内采购项目,由申请部门(单位)按学校部门自行采购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部门自行采购由申请部门(单位)建立采购档案,负责处理采购项目的质疑和投诉事宜。

  第四十五条 采购项目(除部门自行采购项目外)的采购结果,经申请部门(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确认后,由招标中心发布中标(成交)公告。申请部门(单位)应及时草拟合同,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按学校合同管理规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交招标中心备案。

  第四十六条 学校及中标(成交)供应商任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采购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另外订立违背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合同。

  第四十七条 合同依法签订生效后,合同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终止、分包或转让合同。确因采购项目建设需要或出现特殊或不可抗力的情况,要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供应商书面协商后按学校规定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七章  采购项目验收及存档

  第四十九条 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应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履约验收。验收合格后,申请部门(单位)应妥善整理、归档采购活动资料。完成报账后,负责将采购活动资料按学校相关规定存档。

第八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条 供应商如果对招标(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等有异议,或认为损害了自身利益,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中心或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第五十一条 招标中心或社会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未公布的采购过程和评审结果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公平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质疑供应商对招标中心或社会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中心、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收到答复或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或上级监督部门投诉。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五十三条 所有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章,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主动接受监督。

  第五十四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五十五条 参与招标采购过程各环节的所有工作人员对涉及保密信息与内容,均应遵守保密纪律,注意保管采购文件、不得外泄。采购过程涉及保密的信息与内容包括:

  (一)会审过程中的采购文件(含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等)内容。

  (二)投标人(供应商)报名及参与投标的情况。

  (三)采购评审和谈判情况。

  (四)其他属于保密的事项。

  第五十六条 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规违法处理:

  (一)违反有关规定,规避招标,擅自决定或变更采购方式的;

  (二)越权组织采购,对同一年度同一预算同一品目的项目,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行为,或拆解成多个部门自行采购项目规避校内集中采购的;

  (三)采购需求没有经过充分市场调研,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

  (四)违反需求调查程序,或直接采用特定供应商提供的需求方案;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六)在采购中严重违反招标(采购)工作程序及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

  (七)因违规操作导致项目被严重质疑、投诉,出现恶劣后果的;

  (八)明知应当执行回避,故意隐瞒不报,不执行回避制度的;

  (九)违反保密原则,泄露与采购工作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与供应商串通,干扰采购工作,损害学校利益的;

  (十)中标(成交)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成交商)签订采购合同,或不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要求订立合同的;

  (十一)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招标采购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五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则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并被列入不良行为名单,禁止三年内参加学校采购活动;情况严重或者涉嫌违法行为,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有权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或恶意低价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相互串通或与采购人员串通谋取中标(成交)的;

  (四)向学校有关单位(部门)及其有关人员、评标专家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而中标的;

  (五)不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订立合同,或者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六)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学校签订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八)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采购专项审计,重点对立项审批、需求管理、采购实施、合同管理等环节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采购过程和结果。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包括招标采购部门工作人员、项目负责人、申请部门(单位)采购相关人员、评审专家、谈判小组成员及各环节审核、审批人。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开放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粤开大采购〔2021〕1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物资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采购项目需求书》

     2.《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调查表》

     3.《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实施计划表

     4.《政府采购项目一般性审查表》

     5.《政府采购项目重点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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