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开大采购〔2023〕6 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 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建市〔2020〕119 号)和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发布的《关于探索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项目“评定分离”有关操作的指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供学校在广州校区(含白云山校区)实施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勘察、监理等招标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时参考使用。
第二条 由学校或代建单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经评标委员会推荐不少于 3 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具体方法和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由学校或代建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可按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 4 位(除校验码外)大小排位,不排序。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少于 3 家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条 评标可采用“通过制”或“有限数量制”的方式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一)“通过制”的评标办法。招标项目采用“通过制”的,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将通过评审的投标人全部推荐为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二)“有限数量制”的评标办法。采用“有限数量制”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得少于 3 名。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可择优推荐,也可选劣淘汰。评标办法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第四条 学校原则上在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进入项目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开展定标工作。
定标委员会由学校组建,成员应为 5 人以上单数。成员可由校内人员担任,也可聘请校外人员担任。除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外,定标委员会成员需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全体校领导应作为定标委员会成员参与定标工作。校内其他参与人员应在学校建筑类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校外人员应聘请社会知名建筑类专家参与。
第五条 学校可组织有相应能力的人员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定标前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也可委派工作小组对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工作小组出具的复核、考察报告作为定标委员会在定标时的参考材料。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定标前期准备工作。
第六条 定标时应当坚持择优、竞价、物有所值的原则,选择履约能力强、报价合理的合格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定标办法随招标文件同时公开。定标因素包括价格因素、方案因素、答辩因素、团队因素、性能因素和资信因素。
第七条 价格因素定标。定标委员会对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进行分析,结合中标候选人报价中的综合单价、拟选用的材料、设备品牌等对报价的合理性及不平衡性进行评审。
价格因素定标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进行评审:(一)学校可结合类似工程历史造价数据、市场价等在开标前设置本项目的市场预期价格,以此作为分析报价合理性的依据,也可作为定标委员会启动投标人澄清或答辩程序的依据。(二)将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横向比较,结合类似工程历史造价数据、市场价等,评判履约风险。
学校不得以市场预期价格为基准设定一个上下幅度范围作为判定中标与否的依据。学校可将全生命周期成本纳入价格考察,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全生命周期内能源资源消耗最低、环境影响最小的报价。
第八条 方案因素定标。定标委员会对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的方案进行评审。施工项目主要考虑安全控制措施、质量控制措施、绿色节能控制措施、进度控制措施等,鼓励将建筑业科技创新应用在项目中。勘察项目主要对勘察方案(勘察手段、方法及工艺)、勘察工作流程和相应的工期进度计划、勘察的难点及建议等进行评审。设计项目在满足限额设计以及安全、绿色、节能、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重点对功能、技术、经济和美观等进行评审。监理项目主要对监理大纲的科学性、合理性、针对性、先进性等进行评审。
第九条 答辩因素定标。定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拟派项目团队成员的答辩情况进行评审,具体参加的答辩人员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标时采用“有限数量制”且拟委派团队成员已答辩的,定标时原则上不再考虑答辩因素。
第十条 团队因素定标。定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拟委派团队成员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评标时采用“有限数量制”且已对拟委派团队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的,定标时原则上不再考虑团队因素。
第十一条 性能因素定标。主要考虑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拟投材料和设备技术参数、性能、备品备件完善程度、维修保养等配套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的技术水平等。
第十二条 资信因素定标。定标委员会对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资信进行评审。资信因素包括业绩、奖项、财务指标、工程研发能力、第三方信用评价等。评标时采用“有限数量制”且已对资信进行评审的,定标时原则上不再考虑资信因素。
第十三条 学校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若干定标因素,采取一轮或多轮评审,通过评分或“记名投票+撰写评语”的方式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 定标因素宜按以下原则设置:
(一)施工项目定标办法中必须包括价格因素,也可将方案、答辩、团队和资信因素进行组合;
(二)需投标人提供建筑概念方案设计图(含对可研方案的优化和创意发挥)的项目,定标办法中应包括方案因素,其他设计项目可选择设置方案、答辩、团队中的一种或几种因素定标,但不宜以单一的价格因素定标;
(三)勘察项目可选择设置价格、方案、答辩、团队中的一种或几种因素定标;
(四)监理项目可选择设置方案、答辩、团队中的一种或几种因素定标,但不宜以单一的价格因素定标;
(五)材料和设备采购项目定标办法中必须包括价格因素和性能因素。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 3 日内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内容包括:定标时间、所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的评分结果或票数及理由、中标人等内容。
定标后出现中标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学校可从其他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采用原定标办法,由原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 在实施过程中,学校应加强内控机制,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难点,制定切实可行的“评定分离”具体方案。校长承担定标过程中的管理责任。
评标办法、定标办法及定标委员会的组建等应纳入学校“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履行审批程序。
准备工作小组成员、定标委员会成员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并书面说明回避理由。
学校可组建定标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定标委员会是否按既定的定标方法定标,定标方法及定标过程是否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情形。监督工作完成后应撰写监督报告。
学校有关定标资料应作为工程技术档案保存,按学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原则上应对定标前期准备工作、定标工作等同步录音、录像,并将录音、录像随定标资料一并保存。
第十七条 学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对中标人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核查。核查开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完成招标工作一年内。核查内容可包括:投标承诺是否兑现、工期、质量安全管理、变更及造价控制情况、协调配合与服务等。核查工作完成后,应撰写核查报告,评估招标效果。
第十八条 学校接受上级行政监督部门对其监管的招标项目进行招标效果核查。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3 年 11 月 15 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物资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