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开大采购〔202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采购内部控制管理,规范定点采购工作,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广东省财政厅《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规范》、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交易规则》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定点采购是指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通过法定方式,遴选一定数量的定点供应商,学校与定点供应商在广东省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以下简称“省政采平台”)进行交易活动并签订合同,由定点供应商按合同约定向学校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一种电子化采购方式。
第三条 定点采购操作由学校物资招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中心”)在“省政采平台”采用线上操作方式进行。学校在省政采平台实施定点采购的项目,均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 定点采购范围
第四条 凡使用学校财政性资金及学校管理的各类资金采购以下三大品目,同一品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400万元)的,可以采用定点采购方式采购。如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有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为准。
(一)货物类:乘用车、客车、电梯、不间断电源(UPS)、视频会议系统设备、办公家具、复印纸、LED显示器。
(二)工程类:装修工程、修缮工程。
(三)服务类:互联网接入服务、法律服务、审计服务、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印刷服务、物业管理服务(保洁、保安、绿化养护等,单独实施的保安服务项目除外)。
第五条 定点采购的资格供应商为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通过法定方式确定、并已在省政采平台上注册的资格供应商。
第三章 定点采购方式
第六条 定点采购可通过“议价”和“竞价”两种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一)“议价”是指直接从定点供应商库中选择一家定点供应商,就采购需求、价格等进行议价并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二)“竞价”是采用“直接邀请+随机抽取、随机抽取、公开邀请”三种方式之一,通过定点供应商库中选择不少于三家定点供应商进行竞价后,按满足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供应商的方式。
第七条 项目预算在20万元以下的,可采用“议价”或“竞价”任意一种方式进行采购。
第八条 项目预算在20万元及以上至40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采用“竞价”方式进行采购。
第四章 定点采购操作流程
第九条 申请部门(单位)根据有利于项目采购和实施的原则,与招标中心商定相应的采购方式,填写《定点采购申请表》,由招标中心根据省政采平台交易规则实施采购。
(一)议价方式
1.预算在2万元以下的项目,采用“议价”方式采购的,申请部门(单位)根据采购需求,直接从定点供应商库中选择1家进行协商。供应商报价并经申请部门(单位)确认后,成为成交供应商。
2.预算在2万元及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用“议价”方式采购的,申请部门(单位)成立3人小组(至少包括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从定点供应商库中推荐3家供应商,就满足项目需求、价格和服务等内容进行谈判、比对,原则上按“报价最低原则成交”的方式选择1家作为成交供应商。如选择非报价最低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应说明推荐理由。
(二)竞价方式
1.直接邀请+随机抽取方式。申请部门(单位)成立3人小组(至少包括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应从定点供应商库中至少邀请3家参与竞价。招标中心在省政采平台随机抽取不少于邀请数量的供应商参与竞价。在满足项目需求的前提下,省政采平台按“报价最低原则成交”的方式自动选择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2.随机抽取方式。申请部门(单位)不推荐供应商,招标中心通过“省政采平台”随机抽选3家及以上供应商进行竞价。在满足项目需求的前提下,省政采平台按“报价最低原则成交”的方式自动选择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3.公开邀请方式。申请部门(单位)不推荐供应商,符合需求的供应商自愿参与报价,报价供应商不少于3家。在满足项目需求的前提下,省政采平台按“报价最低原则成交”的方式自动选择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条 确定成交供应商后,省政采平台1个工作日内发布成交公告。
第十一条 发布成交公告后,成交供应商在省政采平台草拟合同,申请部门(单位)按《广东开放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签订合同。
第五章 定点采购内控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部门(单位)应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管理机制,可采用会议讨论、随机抽选、比对等方式推荐议价或竞价供应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诚实信用原则,参加采购谈判、比对、推荐工作的人员不少于3人。
第十三条 申请部门(单位)可根据定点采购项目分类,包括装修、修缮、印刷服务、办公家具、物业管理等项目,分别掌握不少于六家供应商,以供咨询、比对和推荐参与项目议价或竞价。
第十四条 同一年度预算下同一品目的采购项目,不得拆分为多个采购项目,故意化整为零,规避竞价。
第十五条 申请部门(单位)应妥善保存推荐供应商的相关资料,确保定点采购全流程留痕、可追溯备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2019年执行定点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开大资函〔2019〕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物资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