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广东开放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  时间:2020-05-18 11:06:44  浏览:

粤开大采购〔2020〕3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内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审行为,确保招标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招投标和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以独立身份参加学校招标采购项目的论证、谈判、评审等工作的人员。

  学校组建的评标专家库,是指依据本办法组建,由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管理,满足学校招标评审工作需要的专家信息管理库。

  第三条  学校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校在编、在岗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人员,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人员;

  (二)熟悉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能够胜任招标评审工作;

  (三)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在参加以往的招标评审活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人员,由本人自愿申报,经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分管招标采购工作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可进入学校评标专家库。

  第五条  评标专家由学校聘任,聘期为3年;聘期满后,符合规定条件且自愿申报的可续聘。

  第六条  评标专家库由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七条  根据实际和招标采购工作需要,学校将评标专家按货物(服务)、基建工程两类建库管理。

  货物(服务)类评标专家主要参与仪器设备、图书教材、家具用品、物业管理等采购项目的招标评审及校内谈判工作。

  基建工程类评标专家主要参与基建工程类项目的招标评审工作。基建工程类包括建筑物的新建、改造、装饰、修缮;设计、勘探、监理、造价咨询、绿化等的招标评审及校内谈判工作。

  第八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校随机抽取,任评审小组成员参与招标评审工作;

  (二)依法按照评审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发现评审过程中的违规违法问题,向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或学校监督部门举报;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工作酬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评标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参加由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的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

  (二)执行有关招投标、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客观公正地参与招标采购项目的论证、评审、谈判等工作;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四)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或供应商等利益相关人员,不得收受他人财物及宴请等,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遵守评审工作制度和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审的任何情况;

  (六)自觉接受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评标专家的酬金按《广东开放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专家报告(讲座)费和评审(咨询)费管理办法》,在评标活动结束后由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评标专家库进行分类补充和调整,建立入库专家档案,加强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对校内招标或谈判项目,由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组建评审或谈判小组。评审及谈判小组成员原则上均从学校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校内招标项目专家人数为5人或以上单数;校内谈判项目专家人数为3人或以上单数。

  对委托招标的采购项目,学校作为业主单位需要派出的评标专家,原则上从学校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对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特别强、标的特别大的招标采购项目,如果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审工作的,由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与申请单位(部门)共同协商后确定评标专家。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指派2人,于开标前2个工作日内在校内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专家,并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名单确定后,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将评标时间、地点等通知评标专家本人。

  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五条  被抽到并参加评审的专家,必须按时参加评审工作。确因紧急情况不能参加评审的,应提前1天报告,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按规定重新抽取。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部门)负责人不能以评标专家身份参与本单位(部门)招标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抽取专家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已经抽中的要更换。评标专家是投标人或者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近亲属的,应当主动回避;不主动回避的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其评审活动;已完成评审活动的,整个评审结果无效。

  第十八条  评标前,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或者补充抽取评标专家:

  (一)评标专家小组成员中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

  (二)参加评标的专家主动提出回避的;

  (三)抽到的专家因故确实不能参加评审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被选中确定担任评标专家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活动或中途退出评审活动;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评审情况;

  (四)与供应商(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五)在评审工作中,有明显偏袒、歧视等不公正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

  (六)违反职业道德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

  (七)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投标人)质疑、投拆等义务。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已被抽取并确定出席评审活动,而无故不参加或退出评审活动,一年内累计超过两次者,报分管招标采购工作校领导取消其评标专家身份,并清退出评标专家库。

  第二十一条  未按规定程序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的,一经查实,负责专家抽取的工作人员及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将视违规违纪情节,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有第十九条情形的,一经查实,视情节严重程度由学校监督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开放大学 广东理工职业学院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修订)》(粤开大资〔2015〕8号)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广东开放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评标专家申请登记表

        2. 广东开放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校内评标专家纪律守则(点击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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